(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征集、处理和落实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福建省实施<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主要形式;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全校教职工主人翁精神,群策群力建设现代化高水平大学的重要途经。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求教职工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教学科研、学校内部管理、人事分配制度、教职工队伍建设、福利保障等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提交程序和提案要求,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教代会大会筹委会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
第五条 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本届教代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提案工作专门委员向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提案工作计划;
(二) 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四) 检查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
(五) 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的报告;
(六) 履行其他属于本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要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提案应当实事求而是地提出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具体的建议。提案应一事一案。
第八条 提案由一人(或多人)正式代表提出后,须有3人以上教职工附议。非教代会正式代表,不能向教代会提出提案,但是可以作为提案的附议人。提案也可以由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代表团的团长作为提案人,并须有该代表团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附议。
第九条 提案的内容:
(一) 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以列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本校各方面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本校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具体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4、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二)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提案:
1、不属于本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2、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3、不符合一事一案原则或者未经过充分调查,案不符实的问题。
凡是代表提出的内容不合格不列为提案的问题,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审阅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由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第十条 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应在每次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提案征集的通知,并明确提案征集的起止时间。
第四章 提案的处理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收到所征集的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分类、整理。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对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提案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下列立案原则的提案进行立案。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第十四条 经审查对于提案中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和下述问题,不予立案:
(一)同我国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二)属于共产党、共青团内部事务及各民主党派内部事务的问题;
(三)属于个人的具体问题;
(四)属于基层部门有权自行解决的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经过审查,对于确定立案的,要填写提案处理意见并按提案内容及分工权限送交分管校领导审阅。对于确定未立案的,应作为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对于代表提出的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或者党政工联席会议议讨论决定。如确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决定的,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应在会议结束一个月内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
第五章 提案的落实与反馈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接到承办提案后,应迅速组织人员研究并落实提案所反映问题。
(一)对于合理、可行、实施条件已基本具备的提案,应立即采纳并落实,并在答复中明确实施该提案的具体措施、完成时间及主要负责人;
(二)对于因条件所限,短期内实施有困难或者解决难度比较大,但具备合理内涵的提案,应在答复中详细说明难点,并给出研究解决该问题的计划与日期;
(三)对于确实无法采纳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四)对于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提案,应由主办部门牵头,协办部门配合,共同处理。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应在接到承办提案一个月内完成提案答复工作。完成答复的提案须提交分管领导审阅批复。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立案提案的实施结果、不予立案的理由向提案人反馈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通过校务公开对代表的提案情况、提案内容及各项提案的落实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处理认真、效果显著者给予表扬;对敷衍塞责、推诿拖拉者要提请相关会议和主管校领导予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并报请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