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9-01-04 阅读次数: 作者: 来源:

各位老师: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办高校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意见(试行)》(闽委教组〔2017〕19号)的精神,结合《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福大人〔2015〕2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凡在职高级职称人员(含正高、副高,下同),未经批准,均不得擅自出国(境)。高级职称人员应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表》(附件1)和(附件2),并于2019年1月17日前将(附件1)和(附件2)及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至各自研究所,以研究所为单位上报学院党委。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他备案人员及涉密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管理,按照福大人〔2015〕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二、高级职称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或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填写《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高级职称人员)》(附件3),交由学院党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新申领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回国后,所持证件应及时交所属二级党委保管。

三、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高级职称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对高级职称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高级职称人员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附件2、附件4、附件5),于年底前报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未经负责人批准,不得将备案人员信息公开或提供查询。

四、学院党委对本单位高级职称人员登记备案、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收交和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工作负有第一责任,要做到应备尽备、应交尽交。

五、应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因私出国(境)人员联系,随时掌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情况。

六、请各位高级职称人员填写出国(境)备案表(附件1)和(附件2)并将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研究所,研究所为单位上报学院,请各研究所秘书于2019年1月17日前将附件1和附件2(电子版和纸质版)和对应的证件上报学院党委,学院统一上交学校备案。

电子邮652276592@qq.com

附件:(请点击下载)

      1.《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表》

2.《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反馈表》

3.《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4.《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情况汇总表》

5.《学院因私出国(境)备案人员证件借出归还情况登记表》

 6.《学院登记备案单位主管领导及联络员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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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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