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关于印发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日期:2014-06-04 阅读次数: 作者: 来源:
学院关于印发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大研〔2014〕6号
 
学院关于印发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4年3月18日
 
 
 
附件
 
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制度(以下简称推免生),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为加强和规范对推免生工作的管理,使我校推荐和接收推免生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推荐免试生的条件
第一条 生源条件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身体和心理素质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三)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四)身体健康,符合报考研究生的体检标准;心理素质健全,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调节能力。
第三条 业务条件
(一)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前六学期学习总成绩(含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的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按《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排名要求分别是:
学术型: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20%以内(注:综合班排名前70%,国家理科基地班排名前50%以内),前六学期一般不能有课程补考或重修(特殊情况若有,仅限1门非主要课程);对学分绩点在该专业同年级排名前10%的(注:综合班排名前40%,国家理科基地班排名前25%以内),前六学期允许有1门课程补考或重修。
专业学位: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50%以内,前六学期最多只能有1门课程补考或重修;对学分绩点在该专业同年级排名前25%的,前六学期最多只能有2门课程补考或重修。
(二)较高的外语应用能力和水平,校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艺术类按校内大学英语二级考试)成绩排名较前(注:学术型在当年同学科门类前40%左右,专业学位在当年同学科门类前60%左右),根据推荐类别和学科门类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校内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分数线,具体分数要求每年另行文件规定。英语专业学生须通过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外语要求可适当放宽。
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我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进行公示。各单位要在学校下达的指标范围内按规定的比例向外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四条 凡外校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申报、复试和审批,可作为我校推免生的接收对象。
第二章   推荐和接收工作的程序
第五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要明确个人攻读学术型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意愿,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学院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个人陈述书》和《学院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拟申请推荐到外校的填写接收学校规定的表格),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院进行推荐和接收时应根据学校规定的推荐限额及面试(复试)比例(推荐限额及面试(复试)比例每年另文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学业情况、德育情况和面试(复试)情况等,要突出对申请人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的考查),按权重计算出申请人的综合测评成绩,并结合申请人的志愿,分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别排出名次,择优确定学术型和专业学位推免生的初选名单(推荐类别确定后不能再更改)。其中:德育测评按照《学院本科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试行办法》(福大学〔2009〕36号)的精神执行,德育测评成绩取申请人前六学期德育测评的平均值;面试(复试)按照《学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权重的构成情况是:学分绩点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是80%,面试(复试)成绩(注:按百分制)占总成绩的权重是15%,德育测评成绩(注:按百分制)占总成绩的权重是5%。即:综合测评成绩=(被推荐学生学分绩点值/本专业第一名学生学分绩点值)×100×80%+面试(复试)成绩×15%+德育测评成绩×5%。
(三)学院在院内布告栏及院内网站上公示初选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初选名单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申报材料包括:
1.学院推免生基本情况汇总表;
2.学院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3.学院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个人陈述书;
4.学院优秀应届本科生免试推荐为硕士研究生承诺书;
5.本科成绩单1份(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6.英语专业的推免生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证明复印件1份;
7.各类获奖证书者,专利、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等提供复印件各1份。经学院核查原件和复印件,确认无误,核查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
对拟申请推荐到外校的推免生,上述2、3两项表格相应改为拟接收学校规定的表格。
(四)研究生院对各学院上报的推免生名单进行初审,最后由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推免生名单。
(五)研究生院负责将审定的推免生名单在校内网站上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发现推荐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研究生院或监审处反馈。研究生院会同监审处负责处理异议,对查清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推免生的资格。
(六)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由学校发文正式公布推免生的名单,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推免生填写教育部统一格式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登记表》(以下简称《推免生登记表》),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有关规定核查《推免生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接收本校推免生与本校推荐工作同步进行(具体按第三章的要求执行),申请材料同推荐申报材料。
第七条 接收外校推免生程序
(一)公布信息
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上公布接收外校推免生的要求和办法。
(二)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且有意申请到我校的外校推免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校研究生招生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学院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2.学院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个人陈述书;
3.申请人具有推荐学校推荐免试资格的证明信(须加盖教务处公章,否则申请无效);
4.本科正式成绩单1份(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5.英语专业的推免生附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证明复印件1份;
6.有学术科研成果(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等)和获奖证书者,提供复印件各1份。
以上材料中,正式成绩单以及推荐学校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证明信,如确有困难可延至复试时提交。
(三)审核
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是否参加复试的通知。
第八条  报名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校内外考生通过我校复试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的时间内凭推荐学校提供的免试校验码,选择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未办理正式报名手续者不能被录取。
第三章 复试和考核
第九条 复试
校内外推免生须通过我校组织的复试后方可录取。复试内容包括外语水平、专业知识、综合能力等,复试程序和办法参照《学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体检
所有参加复试的推免生在复试期间须到学校规定的医院参加体验,体检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校内外推免生应按规定时间送交填写完整并盖好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章的《推免生登记表》,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第十二条 录取
经德、智、体全面衡量,确定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名单须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
十三条 推免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完成毕业阶段的学业,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1.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
2.体检政审不合格。
3.考试作弊或违纪(法)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或有其它情节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处罚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我校推免生优先满足我校相关学科、专业对推免生的需求。同时,推免生可以在不同地区间、招生单位间及不同学科间的交流。各招生专业一般均应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
第十五条 申请推荐到外校的我校推免生,在获取推免生资格后,若外校不能接收,则自动失去推免生资格,不能再改为推荐本校。
第十六条 对获得我校推免生资格的学生,须签署《福
州大学优秀应届本科生免试推荐为硕士研究生承诺书》,学
生处及有关学院不予进行就业等相关推荐。
第十七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我校制定和印发的有关推荐和接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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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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